随州市曾都区易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磊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2MAEH4BGW3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万隆社区东方学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202号
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使用的主要原料有Angel安琪牌油果酥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海韦力牌酥脆油条膨松剂、五得力牌小麦粉、福临门牌食用油和食盐。
根据当事人的供述、网购订单截图、进货单、供货单等证据显示:①Angel安琪牌油果酥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是当事人2026年1月29日从网上平台拼多多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3件(共60包),进货单价为3.934元/包,共计236.06元;②海韦力牌酥脆油条膨松剂是当事人2026年1月29日从网上平台拼多多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1箱(10斤/箱),共20包,进货单价为9.4元/包,共计188元;③五得力牌小麦粉是当事人2026年5月25日从骆家河面条加工厂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20包,共1000斤,进货单价为100元/包,共计2000元;④福临门牌食用油是当事人2026年3月19日从随州市冷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15件5L葵调油及3件5L优选大豆油,进货单价均为178元/件(4桶/件),共计3204元;⑤食盐是当事人在府河镇龙青超市购进的1大袋。目前无法提供进货查验及票据。
当事人口述称,制售油条的配比为每50斤面粉搭配500克膨松剂、350克食盐。当事人该批次的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主要用于炸制油条、炸饺子、糖糕等食品。日常经营期间,当事人日均炸制油条150至200根、炸饺子约20个、糖糕70至80个,销售单价分别为油条1.5元/个、炸饺子1元/个、糖糕1元/个,当日炸制的食品基本全部对外售出,目前暂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投诉、不良反应等相关反馈。
该批次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大概使用了10天左右,使用过程中还会持续添加新油。当事人日常经营食用油的常规更换周期为7至10天,其收到检验报告后自行排查确认,油品及对应油条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系煎炸用油使用时间过久。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全过程中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对制作油条所用的膨松剂未落实专人保管、专人领用管理制度,未建立膨松剂专用台账,未对原料采购、领用、剩余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当事人于2026年7月3日主动张贴公告,召回自制油条及使用该批次不合格煎炸油制作的各类食品,目前暂无消费者提出召回诉求。同时,当事人已主动提交煎炸用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单,膨松剂网购订单截图、小麦粉供货单等相关进货佐证凭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极性组分项目超标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75条应当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综上,以上三项并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5500元。
55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