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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得禄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MA7DHPWE0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松原市前郭经济开发区(前郭县金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4﹞1003008号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1、付款记录。2、天丰锦七色糙米包装照片。石云海提供的付款记录、天丰锦七色糙米包装照片,能够证明吉林省得禄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及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总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吉市监注字[2021]3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第十条对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建议从轻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7元;3、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2
前市监处罚〔2024〕1003005号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1、产品接收单。2、得禄良缘芸豆玉米糁包装照片。王玥慧提供的产品接收单、得禄良缘芸豆玉米糁包装照片,能够证明吉林省得禄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及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2024年04月30日吉林省得禄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及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予以从轻处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吉市监注字[2021]3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第十条。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出具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经大队批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吉林省得禄农业有限公司,1、责令改正;2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共计人民币5330元。
50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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