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驰迅捷(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瑞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9K0CFE4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江北城南大街15号18-1(自编号16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二片区处罚〔2026〕91号
经查,迅驰迅捷(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现主要从事亚充充电桩的销售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与重庆网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全网建设服务合同》,建立了公司的网站,ICP备案/许可证号:渝ICP备2024042764,网站域名:xcxj666.com,主要用于公司产品、品牌和相关业务的知名度(即广告)宣传。当事人与安徽汇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合同中授权迅驰迅捷(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电影《投名状》中刘德华角色剧照用于当事人品牌的产品包装、宣传推广,使用时间: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6日在域名为xcxj666.com网站的新闻中心发布了标题为亚充新能源携手刘德华先生,共铸品牌辉煌新篇章的文章,文章中含有刘德华的宣传内容和多张肖像照片、签名,如电影《投名状》的主演刘德华先生正式成为亚充品牌的助力者,愿亚充新能源在刘德华先生的助理下,能够继续保持稳健的发展态势,不断突破自我。同时,该网站的企业介绍页面含有刘德华先生的其他不同姿势的照片和签名,并标注有电影《投名状》、助力亚充新能源品牌。《投名状》主演刘德华授权香港的经济公司亨泰环宇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代表刘德华本人对授权迅驰迅捷(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其肖像权宣传该公司产品予以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规定及其释义:未经本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不得使用其肖像(包括网络载体),包括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肖像。另,当事人在自建网络上使用的刘德华肖像,并不是由安徽汇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所称的刘德华的《投名状》影视剧照。据调查,当事人此次使用刘德华肖像的目的为宣传本公司销售的亚充充电桩,属于商业性质,当事人有义务对肖像权本人刘德华(包括影视剧照)的授权链条进行核实。当事人虽提供了《投名状》制片方之一星美影业有限公司给安徽汇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但作为肖像权的商业用途,仍无法证明刘德华对以上公司的肖像权有完整授权链条。当事人与安徽汇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投名状》刘德华剧照的费用为20000元人民币,故确定本案中广告费用为20000元。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30000.00元
-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