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铭山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2MA84M26E3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双辽市卧虎镇西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25号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辽市铭山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经查,双辽市铭山药店投资人李洪昌于2023年4月初在微信上与孔祥新犯罪团伙成员张丹(微信名“招财猫张丹13104451015”)联系后购进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规格:100片/瓶,数量10瓶,价格18元/瓶,金额180.00元。邮寄地址是双辽市铭山药店,张丹用快递方式将涉案药品邮寄到药店,货款由快递员代收,该药店投资人李洪昌收到药后把货款180.00元付给了快递员。2023年4月19日,李洪昌销给姜昊5瓶涉案药品,价格为20.00元/瓶,但至公安调查一直未收取货款,故无违法所得。涉案“艾司唑仑片”(李洪昌处5瓶未开封,姜昊处4瓶零62片,共9瓶零62片)已被德惠市公安局扣押,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的货值金额为200.00 元。
2024年 3 月 18 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其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销售假药“艾司唑仑片”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双辽市铭山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经查,双辽市铭山药店投资人李洪昌于2023年4月初在微信上与孔祥新犯罪团伙成员张丹(微信名“招财猫张丹13104451015”)联系后购进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规格:100片/瓶,数量10瓶,价格18元/瓶,金额180.00元。邮寄地址是双辽市铭山药店,张丹用快递方式将涉案药品邮寄到药店,货款由快递员代收,该药店投资人李洪昌收到药后把货款180.00元付给了快递员。2023年4月19日,李洪昌销售给姜昊5瓶涉案药品,价格为20.00元/瓶,但至公安调查时一直未收取货款,故无违法所得。涉案“艾司唑仑片”(李洪昌处5瓶未开封,姜昊处4瓶零62片,共9瓶零62片)已被德惠市公安局扣押,涉案药品“艾司唑仑片”的货值金额为200.00 元。
2024年 3 月 18 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其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销售假药“艾司唑仑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销售假药“艾司唑仑片”的违法行为。
18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