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天岗镇新桥头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14UKX78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天岗镇东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商罚字〔2023〕7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120粒“南孚”牌电池,规格:30卡(60粒),产品批号:2022-07。经“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检验鉴定为侵犯该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120粒,销售单价2元/块,违法经营额2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方的资质及购销票据和记录,无法调查涉案商品来源、进货价格及购销记录。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于2023年2月17日依法对王桂香(蛟河市天岗镇新桥头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已调查终结,于2023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听证期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南孚电池116粒;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