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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航宇吴都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凤祥注册资本:56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MA488P951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重庆路航宇香格里拉2号楼1-4层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29日登记成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为鄂州市航宇吴都医院有限公司,其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机构名称为鄂州航宇吴都医院,是一家营利性的私营综合医院。当事人成立后在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重庆路航宇香格里拉2号楼1-4层商铺的经营场所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与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执行政府价格标准及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当事人在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过程中,未按照《鄂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费,涉及到的项目及金额的具体情况: 一、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口腔科的口腔局部止血项目,当事人在收取拔牙创面搔刮术费用(24元/次)同时又收取口腔局部止血费用,重复收费34次,口腔局部止血费用按14元/次的价格收取了4次,按10元/次的价格收取了30次,共多收金额356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52.76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103.24元。 2、口腔科的局部浸润麻醉项目,当事人在收取牙髓失活术费用同时又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用,重复收费共6次,共多收金额252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78.92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73.08元。 3、口腔科的神经阻滞麻醉项目,当事人在收取牙髓失活术费用同时又收取神经阻滞麻醉费用,重复收费3次,共多收金额585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15.35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169.65元。 4、康复科病区和康复疼痛科的关节穿刺术项目,当事人在收取“关节腔灌注治疗”费用同时又收取“关节穿刺术”费用,重复收费14次,关节穿刺术费用按54元/次的价格收取了13次,按53元/次的价格收取了1次,共多收金额755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6.05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218.95元。 二、超过鄂州市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 1、当事人内科、康复疼痛科、外科、中医科等科室在对患者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时,未按照物价标准对第二部位减半收费,当事人检查单个部位标准为90元,对第二个部位检查应按45元收取,涉及26位患者,每人多收45元,共计多收费用1170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30.70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339.30元。 2、当事人内科病区、康复科病区、外科、夜间门诊科室在对患者进行单次多层CT平扫时,未按照物价标准对第二部位减半收费,多收取患者第二部检查费共计7501.25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325.89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2175.36元。 三、采取分解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当事人康复科病区、康复疼痛科和内科病区在对患者进行中频脉冲电治疗时,未按物价标准以“每部位”收费,而按照电极片数量收取费用,在仅实际完成4个部位检查的情形下,违规按照5个及以上电极片数量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共26478次多收取了该费用,多收金额共计233988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6131.48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67856.52元。 2、当事人康复科病区、康复疼痛科、妇科操作组、射频灸治疗室、外科等科室在对患者进行超短波短波治疗时,未按物价标准以“每部位”收费,而按照穴位收取费用,在仅实际完成3个部位检查的情形下,违规按照4个及以上穴位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共5350次多收取了该费用,多收金额共计51065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6256.15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14808.85元。 3、当事人康复科病区、康复疼痛科、妇科操作组、射频灸治疗室、外科等科室在对患者进行小针刀治疗时,未按物价标准以“每部位”收费,而按照松解点位收取费用,在仅实际完成5个部位检查的情形下,违规按照6个及以上松解点位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共163次多收取了该费用,多收金额共计9472元。其中,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725.12元,基金外患者多付费用2746.88元。 以上9项检查项目,总合计多收金额305144.25元,涉及医保基金216652.42元(该部分由医保局依法责令全额退回至医保基金专户),另由患者自费支付的检查和诊疗费用88491.83元,在本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款项后,截止本局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仍未退款,违法所得为88491.83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491.83元; 2.罚款17698.37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6190.2元,上缴国库。
17698.37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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