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家百润购物广场飞虹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003MA7B0NMU85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郴市监处罚〔2025〕1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注册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3MA7B0NMU8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2号,从事日用百货批零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6日从郴州市开发区顺莲百货(肖自建)购进取暖器(规格型号:JT-90,生产单位:邵阳市黑田铺镇吉泰电器厂,生产日期:2024年7月)4台,购进价40元/台,销售价69元/台;电暖袋(规格型号:WL-103,生产单位:佛山市米拉多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9月14日)5个,购进价格33元/个,销售价55元/个;电暖袋(规格型号:WL-115,生产单位:佛山市米拉多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9月14日)5个,购进价格30元/个,销售价格45元/个。
截止本局查处之日,上述不合格三批次的取暖器和电暖袋除各余1台/个备样外(当事人已先行下架,被本局依法扣押),均已售出(含取暖器抽检样品1台,电暖袋抽检样品各2个)。
2024年12月2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电暖袋出具检验报告(JZ240112JD0143、JZ240112JD0144),认定电暖袋(规格型号WL-115)“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和电暖袋(规格型号WL-103)“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和电暖袋均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3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经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取暖器出具检验报告(JZ240112JD0159),认定“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和“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取暖器和电暖袋的供货商资质、进销凭证及记录。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取暖器和电暖袋的货值金额合计77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35元。
当事人在本局查处前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
1.罚款1241.6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
3.没收不合格的取暖器(型号JT-90)1台、电暖袋(WL-103)1个和电暖袋(WL-115)1个。
以上罚没款合计1476.6元。
1241.60元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2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郴苏)市监食罚〔2023〕49号
2023年8月10日,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样单编号XBJ23431003569033947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由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SC20231473《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郴州市苏仙区家百润购物广场飞虹路店(以下简称“你”)于2023年06月25日购进的八角,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3-08-10”,执法人员遂进行了案源登记。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你,店长朱明洪现场予以签收;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书面复检的权利和书面异议的权力及依法接受调查的义务,送达《检验报告》超过七个工作日,你未提出书面复检和书面异议。
你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5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以“(郴苏)市监食立审〔2023〕50号”《立案审批表》立案调查。现查明,于2023年5月31日从郴州市北湖区小刘香料批发部采购的,因管理方式问题无法提供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批次“八角”已全部销售完,售价94元/公斤,销售了1.52公斤,销售金额为142.9元,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因你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