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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龙康大药房锦竹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9MA17E59C0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67号地樱花街号宏达小区B栋-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净不罚〔2025〕29号
经查,长春市龙康大药房锦竹路店于2025年3月31日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2312A6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3盒。该批次瑞舒伐他汀钙片的标识生产企业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0mg*28片”,进货价格为每盒135.98元,销售价格为每盒180.00元。于2025年2月16日销售两盒,2025年2月22日销售一盒,售价均为180元/盒,已将进购的涉案批次药品售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给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瑞舒伐他汀钙片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随货同行单、药品合格证明、收货记录、储存养护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涉案药品共3盒,违法所得合计54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以及《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 1.没收违法所得540.00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长市监净不罚[2024]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W20220666的朗迪牌碳酸钙D3颗粒5盒。该批次碳酸钙D3颗粒的生产单位为“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每袋含钙 0.5克与维生素D3 5微克(200国际单位)”,进货价格为每盒25.99元,销售价格为每盒34.50元,于2023年3月31日销售了1盒,剩余4盒已由上游厂家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召回,并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电脑售药平台退回给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给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碳酸钙D3颗粒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随货同行单、药品合格证明、收货记录、储存养护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涉案药品共1盒,违法所得合计34.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以及《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 1.免予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34.50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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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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