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乾潭镇金法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金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KC2N22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仁和路10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3〕301号
???????????????????????????????????2023年6月26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生产日期2023年5月1日,散装称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3年7月25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2023239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30182308230630)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的进货票据。2023年8月1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从桐庐县城南街道满满副食品商店进购2箱涉案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进购价格为55元/箱,规格为4kg/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日,保质期为180天。当事人将涉案批次食品置于货柜以1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6月26日,本局对上述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报告》(No:202323954)显示,抽样基数为3kg,样品数量为2kg,酸价(以脂肪计)(mg/g)项目的实测值为11,标准指标为≤5,检验依据为GB5009.229-2016(第二法),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项目的实测值为3.5*106/2.3*106/2.7*106/3.9*106/3.0*106,标准指标为n=5,c=2,m=10,M=100,检验依据为GB4789.2-2022,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已以零售方式将涉案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销售完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库存,销售货值156.8元,违法所得46.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26日,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330182308230630)复印件1份、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2、2023年7月25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323954)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港丰园蓝莓面包(蓝莓味)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3、2023年7月28日,本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BJ23330182308230630)1份,证明本局告知当事人抽样检验结果的事实;4、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1份、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5、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6、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7、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桐庐县城南街道满满副食品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质;8、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涉案批次食品的情况;9、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10、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检验合格性;11、2023年8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12、2023年10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桐庐县城南街道满满副食品商店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涉案批次食品的情况;13、2023年10月1日,桐庐县城南街道满满副食品商店经营者项光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14、2023年10月1日,桐庐县城南街道满满副食品商店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其进购涉案批次食品的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建市监罚告〔2023〕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6.8元,免予处罚???????????????????????????????
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