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佳仙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发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068614738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南、松江炭素厂股份有限公司入口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昌处罚〔2024〕06082号
经查,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分别为吉BT2086、吉B0T027、吉BT2402、吉BT1561的车辆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当日现场作业人员刘敏和刘雪晶均持证上岗且证件均在有效期内。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联系上述四台车辆的车主,并对四台车辆的车载气瓶进行重新检查,四支车载气瓶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查看拷贝的2024年8月16日该加气站车载气瓶充装现场的监控录像,与当事人8月16日的车载气瓶充装记录进行比对,发现除上述四台车辆外,其他在站内进行车载气瓶充装的车辆均有充装记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进站加气车辆的车载气瓶逐台次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在对车牌号分别为吉BT2086、吉B0T027、吉BT2402、吉BT1561的车辆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