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泰祁惠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华 | 注册资本:6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6MBNHF1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融创度假区六期步行街38栋144-14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5〕53号
2025年5月7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景洪泰祁惠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5】01号(药))和涉案假药(卧佛牌青草药膏)2瓶;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假药(卧佛牌青草药膏)2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泼水节期间从西双版纳州边交会上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假药(卧佛牌青草药膏)6瓶,并以15元/瓶的价格在景洪市融创度假区六期步行街38栋144-145号商铺内销售。2025年4月7日,经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出具假劣药认定意见书(【2025】药认定第015号):“涉案物品:编号1卧佛牌青草药膏,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诉产品为未经批准生产上市且符合药品属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其余涉案产品:编号2虎标贴(TIGER BALM)无中文标签标识,无法认定其属性”。截止2025年3月24日,上述假药(卧佛牌青草药膏)已售出4瓶,剩余2瓶,货值金额为90元,牟取违法所得60元。
1.没收假药(卧佛牌青草药膏)2瓶;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对销售假药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60元。
1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