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蓟州区福鑫燕行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淑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7DWUK6L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道人民西大街15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3】1089号
经查,当事人在蓟州区文昌街道人民西大街158号从事酒类销售经营。2023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李某某售出1箱(6瓶/箱、500ml/瓶、38%vol、批号20220823)剑南春白酒,售价2200元/箱,该箱剑南春白酒李某某喝了4瓶,剩余2瓶,9月30日李某某将已喝的4瓶剑南春白酒向当事人兑奖,当事人自行为李某某兑奖120元(李某某已将奖金退还),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给李某某的剑南春白酒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另查,当事人销售的1瓶剑南春白酒(500ml/瓶、52%vol、批号20171012)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也属于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该瓶52%vol剑南春白酒当事人售价450元/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剑南春白酒的合法来源和说明提供者,本案当事人销售侵权剑南春白酒经营额2650元,因当事人已向李某某退赔,故无违法所得。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剑南春白酒3瓶;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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