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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莲都山超购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大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4MA6H41DE5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烟处〔2024〕第001号
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相符的84mm贵烟(喜)3条、84mm贵烟(蓝色的爱)2条、84mm红河(A7)4条、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84mm玉溪(软)1条、90mm黄金叶(商鼎)2条,共计6个品种13条卷烟,我局按法定程序对查获的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2624103024)的卷烟零售户。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相符的84mm贵烟(喜)3条、84mm贵烟(蓝色的爱)2条、84mm红河(A7)4条、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84mm玉溪(软)1条、90mm黄金叶(商鼎)2条,共计6个品种13条卷烟,是当事人从贵州省玉屏县城关零售户购进和我县卷烟零售户陈孟和、杨胜银两户零售户处购进,无任何购销凭证。上述牌号卷烟经我局鉴别为真品卷烟。由于查获卷烟的购进价格无法查清,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1﹞17号)规定,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3﹞13号)文件零售价计算查获卷烟的价值为: 84mm贵烟(喜)3条×每条160元=480元、84mm贵烟(蓝色的爱)2条×每条220元=480元、84mm红河(A7)4条×每条150元=600元、84mm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每条230元=230元、84mm玉溪(软)1条×每条230元=230元、90mm黄金叶(商鼎)2条×每条200元=400元,合计购进总额23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卷烟、提取的卷烟条码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笔录、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身份证照片、《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3﹞13号)文件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进货总额2380.00元×7%的罚款,罚款金额166.60元。
166.60元
三穗县烟草专卖局
2024-02-23
2
穗市监处罚[2024]1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做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产品的事实; 2.2024年1月26日对三穗县莲都山超购物店经营者周大云做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产品具体信息及来源情况、销售情况; 3.三穗县莲都山超购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周大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4年2月2日向当事人下发了穗市监罚告〔2024〕第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到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
罚款0.535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359.00元
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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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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