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顺陶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才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D8W2323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马铺村三组3号(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赣0923民初11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兰**,李**,湖北天顺陶瓷有限公司,吴**,湖北卓杰陶瓷有限公司
上高县人民法院
2
2024-06-25
(2024)赣0923民初11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苏**
湖北卓杰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天顺陶瓷有限公司,李**,兰**,吴**
上高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91号
经查,佛山市龙尚俊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第59965719号“惊角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19,2022年12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佛山市惊角鹿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现查明案涉“惊角鹿”标识的瓷砖由湖北卓杰陶瓷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24年1月17日与当事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将厂房、设备等全部资产转让于当事人,其中含案涉“惊角鹿”标识的瓷砖。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注册成立,同年3月份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并销售上述湖北卓杰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惊角鹿”标识的瓷砖。当事人负责人自述“惊角鹿”商标在有效期期间曾授权于湖北卓杰陶瓷有限公司使用。自当事人湖北天顺陶瓷有限公司成立后,佛山市龙尚俊陶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惊角鹿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成为当事人的股东。第34580004号、35886850号“大角鹿”商标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28日由南顺芝获准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6月27日、2029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国际分类:19。《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备案号20220000020458)显示:2022年7月29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权人南顺芝授权许可佛山市大角鹿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使用第34580004号、35886850号“大角鹿”商标。2022年4月15日南顺芝委托阿尔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59965719号“惊角鹿”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关于第59965719号“惊角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168858号)显示:“惊角鹿”商标与“大角鹿”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且均含有“角鹿”文字,其在文字组成方面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6月15日判定宣告“惊角鹿”商标无效。“大角鹿”商标被许可人佛山市大角鹿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委托刘会信于2024年8月29日向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当事人在市场上存在涉嫌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公证,当日下午14时许公证处现场发现有“昱立陶瓷”字样的引导台右侧房间陈列有瓷砖样品,部分样品左上角有“惊角鹿瓷砖”的标识,随后前往有“天顺陶瓷成品仓库装货处”字样的指示牌指示的区域进行参观,发现有若干外包装显示“惊角鹿瓷砖”、佛山市惊角鹿建材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瓷砖,且插入有“卓杰陶瓷”的货卡。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对以上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出具《公证书》(2024鄂琴台内证字第9723号)。本局2024年11月1日接到投诉举报,于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案涉瓷砖,当事人负责人自述案涉“惊角鹿瓷砖”已全部售罄。当事人在明知“惊角鹿”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销售“惊角鹿”标识的瓷砖,据《销售单据》和《开单表》各9份显示,自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销售“惊角鹿”瓷砖(规格400*800)共计1417件,每件含7块瓷砖,每件瓷砖销售价格为33.6元,故违法经营额为47611.2元,已全部售罄。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2
蕲春市监处罚﹝2025﹞42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①正在使用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4台,其中1台罐体铭牌显示: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233112-2014,制造日期为2014年01月,推荐使用寿命为10年,设计压力为0.84Mpa,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压力表显示正在工作的压力为0.48Mpa,容积为300L;另1台储气罐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244143-2016,制造日期为2014.4,推荐使用寿命为10年,设计压力为0.84Mpa,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压力表显示正在工作的压力为0.5Mpa,容积为300L;其余2台储气罐罐体铭牌模糊不清,压力表显示正在工作的压力分别为0.47Mpa、0.35Mpa。上述4台储气罐均无其他有效信息和技术资料,当事人承认上述4台储气罐至案发日止均超过推荐使用寿命。②当事人4台储气罐罐体上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均未见校验合格标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蕲市监特令(2024)第27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安全附件待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将储气罐换新,罐体铭牌显示产品编号分别为:JR24T1057、JR24T1235、JR24T3070、JR24T1160。2024年10月29日、11月5日上述4台储气罐罐体上的压力表和安全阀分别经蕲春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和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