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晟汽车配件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QUHA6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正阳街81号综合楼282幢109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90号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原装机油是2023年12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了2桶,进货价55.00元/桶,销售价60.00元/桶,2023年12月20日抽检单位购买1桶,2024年5月6日接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自述由于没有找到上门推销人员,剩余1桶备样自用。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现已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原装机油是2023年12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里购进的,共购进了2桶,进货价55.00元/桶,销售价60.00元/桶,2023年12月20日抽检单位购买1桶,2024年5月6日接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自述由于没有找到上门推销人员,剩余1桶备样自用。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1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5.00元。
12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