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纳鑫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金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2MA26PTA99W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511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6〕87号
经查,当事人为张家港市杨舍老街的物业管理方,2023年9月1日,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张家港市杨舍老街充电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杨舍老街地下停车场8个车位租给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其中7个车位用于安装充电桩,电价结算方式按照当月缴纳的现行电价上浮10%作为结算标准(含电损)。2023年9月20日,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广州小鹏智慧充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充电站加盟协议,建造4个充电车位,电费标准以合作充电站所在地的供电部门电价为基本电价,另按基本电价的10%计算电损。2023年11月1日,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与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场地使用协议,建造3个特斯拉V3充电车位,电费标准单价按照过往苏州电力公司实际电费账单单价+含税电费电价的10%线损计算。根据现场的价格公示以及小程序扫码发现,特斯拉充电桩的电费为0.83元/度,小鹏充电桩的电费为0.79元/度。
现查明,当事人于每月抄表计算得特斯拉充电桩和小鹏充电桩上个月的用电量,再按照现行电价上浮10%作为结算标准(含电损)进行收取电费,依此向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收取电费,并开具电费的发票,依据发票计算特斯拉充电桩2023年收取电费36912.21元,加收的10%电费为3691.221元,2024年收取电费225666.36元,加收的10%电费为22566.636元。小鹏充电桩2024年收取电费345472.59元,加收的10%电费为34547.259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每年年底或定期计算实际损耗并退还多收电费。
另查明,据当事人陈述,其实际电损为3.18%,2023年当事人对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多收电费2517.41元,2024年对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多收取电费38951.68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1469.09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整改,重新与沁沐新能源(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电损费用,年底统一结算线路损耗。
经查询江苏省市场监管数智化平台综合执法系统,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1469.09;
3.罚款8000元。
8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