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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欧家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永锐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K66X001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社区麻场组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45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3月起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招牌名称为“小炒叮当”。当事人的经营方式是在美团、淘宝闪购网络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两个外卖平台的网店名称均为“小炒叮当(恩施店)”。 2026年3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种:海天蚝油(精制蚝油),存放于操作间灶台旁置物架上层,已开封,剩余约5kg;标签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精制蚝油”,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罐身(标签上方印有“20250310 JZ033423B”字样)。保质期到期日为2026年03月09日,至检查时已超保质期3天。大厨伴侣香酿醋,存放于操作间灶台旁置物架下层,已开封,剩余约4L;标签信息显示:净含量4.9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印于标签或盖子(标签下方印有“20230516 HN192212C”字样)。保质期到期日为2025年11月15日,至检查时已超保质期116天。 当事人从恩施市齐味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海天蚝油:2025年6月购进,购进价格为75.00元/件(一件4瓶),单价18.75元/瓶。大厨伴侣香酿醋:2024年5月购进,购进价格为30.00元/瓶。两种食品原料(海天蚝油1瓶、大厨伴侣香酿醋1瓶)合计购进金额48.75元。因购进时间较久,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线上页面设有菜品展示,上述食品原料主要用于小龙虾类菜品制作,在盒饭制作中会少量使用蚝油。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且无法将食品原料成本与菜品成本分离核算,故销售额和利润无法计算。 当事人购进食品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很小,且为初次违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蚝油1瓶(已开封使用),大厨伴侣香酿醋1瓶(已开封使用);2、罚款2000.00元。 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海天蚝油1瓶(已开封使用),大厨伴侣香酿醋1瓶(已开封使用);3、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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