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阿敏排档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孝钦 | 注册资本:1.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L4766316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第一桥住宅区盛锦嘉园2幢锦湖路143-153号,瑞湖路419-4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48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9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第一桥住宅区盛锦嘉园2幢锦湖路143-153号,瑞湖路419-425号经营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货值180元,违法所得180元。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无法提供供应商的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8000元。二、当事人没有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以及供应商资质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8000元。二、当事人没有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以及供应商资质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18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2
瑞市监处罚﹝2023﹞72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收到由林某某经营的某调味品店配送一件12瓶蒜头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收货时已查验该蒜头粉调味料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每瓶的购入价格为35元,合计420元。蒜头粉调味料是该排档用于菜品调味,售价无法单独计算。2023年4月17日抽检人员抽检时抽样了4瓶蒜头粉调味料,付给该排档买样费140元,其余的蒜头粉调味料在送达不合格报告前已用掉。上述抽检蒜头粉调味料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并得出编号为WZA23024209R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4月17日于该排档抽样的蒜头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因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视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由于上述蒜头粉调味料是作为菜品调料,全部用完,已无法召回。该排档在购进该批蒜头粉调味料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查验涉案蒜头粉调味料的合格凭证,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查验涉案蒜头粉调味料的合格凭证,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