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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徐老三农家乐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CNJ4T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鄂坪乡上高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79号
经调查,上述涉案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竹溪县城一家批发部送货上门时购进的,数量:1瓶、购进价格:12元/瓶,截止现场检查时已无库存。 2025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425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我局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和使用记录台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仅提供了新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元,上述涉案食品(黄豆酱)放置在厨房操作间的里屋存储间的冰箱里面,因其作为食品调味料,主要是在制作凉菜时当蘸料使用,与菜品无法分离,且当事人未建立、未提供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3240010521)有效期至2025年6月18日未依法申请延续,当事人辩称因农家乐生意不好,在2025年5月份经营场所就关门歇业未经营,于2025年12月20日重新开始营业。经核实,当事人自2025年5月至11月未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12月20日起开始营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于2026年1月7日重新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03240304969)。...[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黄豆酱1瓶(已开封));2、罚款3000元。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黄豆酱1瓶(已开封));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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