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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丰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795218715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船营区珲春街司法大厦7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6
(2023)吉02民终25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高*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8-09
(2023)吉02民终18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牛*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8-08
(2023)吉02民终178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宫**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7-18
(2023)吉0211民初33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高*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5
2023-06-16
(2023)吉0211民初26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6
2023-06-14
(2023)吉02民终14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郑**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5-26
(2023)吉0202民初31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8
2023-05-25
(2023)吉0202民初318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潘**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9
2023-05-25
(2023)吉0202民初31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10
2023-05-25
(2023)吉0202民初31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01-19
(2023)吉0202民初2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3-02-22
(2023)吉0202民初11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8-01
2023-07-24
(2023)吉0211民初37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4-28
2023-04-24
(2023)吉0211民初18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28
2023-04-24
(2023)吉0211民初18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4-15
2023-02-23
(2023)吉0202民初11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07.0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4-15
2023-02-27
(2023)吉0202民初11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623.00元
民事案件
8
2023-04-04
2023-01-18
(2023)吉0202民初2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4-04
2022-09-22
(2022)吉0202民初28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6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3-04-04
2023-01-18
(2023)吉0202民初2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5﹞12026号
经查,上述5部电梯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0月;2024年10月14日,吉林市特检中心因“因钢丝绳-曳引轮不符合要求”,中止了检验,当事人随后短暂停用了电梯2天时间,并加强维保,定期巡视,申报物业维修基金;2025年2月21日,现场检查时,上述5部电梯正在使用中,当事人仓库内已存放钢丝绳等待更换设备;当事人于2025年3月7日取得《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截至2025年3月五部涉案的电梯超期使用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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