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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晓东注册资本:6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723182725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南关区建民街3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吉01民终327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5)吉01民终327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5-1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5-08
(2025)吉01民终327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5-16
(2023)吉2404民初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珲春市人民法院
7
2021-04-13
(2021)吉0102民初993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于**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1
2023-02-07
(2023)吉2404财保18号
财产保全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392845.58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06-30
2021-04-15
(2021)吉0102民初993号
劳动争议
于**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5-22
2018-04-26
(2018)吉01民终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7156.28元
民事案件
4
2018-05-22
2017-11-22
(2017)吉0102民初4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14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3-12
2016-01-29
(2015)南民初字第2340号
合同纠纷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371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6-18
2016-06-18
(2016)吉01民终18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1-29
2016-01-29
(2015)南民初字第2340号
合同纠纷
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371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5-12-01
2015-12-01
(2015)宽民初字第1945号
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5-19
2015-05-19
(2015)南民初字第72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王*与长春市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环罚字﹝2026﹞NG3号
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苫盖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
27500.00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26
2
长市监南处罚﹝2025﹞1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2000年11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供暖、供热与通风、经销建材、五金、水暖。在该公司住所南关区健民街36号安装有三台锅炉,承担着附近总面积210万平米的供热。2025年1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有两台锅炉,其中2#锅炉(制造单位:营口绿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型号:DZL29-1.25/130/90-AII,设备代码:12102201002003100021)的锅炉外部检验至2024年12月13日,超期使用27天;另一台4#80吨锅炉(制造单位:营口绿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型号:QXL58-1.6/150/90-AII,设备代码:120001382721820080120),因大修锅炉内外部均未进行定期检验,从2024年12月15日开始运行超期使用25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收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七节154条,违法程度:“较轻”,判定标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5-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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