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黔西市钰鑫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孝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E0CCW1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黔西市谷里镇谷兴社区垛泥大道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2023]167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实施强制措施送达回证》3份共4页,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片1份共1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名称和数量的事实;二是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10日,由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1份1页;投诉书1份1页;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材料1份共8页等1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郎”牌小郎酒不属于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事实;二是证明案件来源的真实性。三是证明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郎”牌小郎酒合法性的事实;四是证明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230457号“郎”牌小郎酒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五是证明投诉人的真实性。 证据三:2023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店内商品进货来源;二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进销价格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的事实;四是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的事实;五是证明当事人店内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事实。 证据四:2023年4月18日由当事人的负责人张孝荣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一组证据。一是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张孝荣的公民身份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事实。
罚款0.086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64.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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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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