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722961102W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园道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2-19
(2015)南民三初字第138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15-11-21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
2015-08-05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3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等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
2015-08-01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03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2015-06-03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等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
2015-06-03
(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等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7
2015-05-20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8
2015-05-20
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
2013-02-02
(2012)南民初字第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1
2022-09-09
(2022)津0112执恢1749号之六
借款合同纠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10-01
2022-09-15
(2022)津0112执异1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29
2022-05-26
(2022)津0112执异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永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6-01
2022-05-23
(2022)津0112执异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永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01
2022-05-23
(2022)津0112执异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孙淑敏、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9-03
2021-07-27
(2020)津0112执1374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9-16
2020-06-03
(2019)津0112执恢7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23
2020-05-12
(2020)津02执恢49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1-07
2019-10-31
(2019)津02执恢181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3-28
2018-12-28
(2018)津0101执30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应急罚〔2024〕一组-003号
2024年7月11日,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交办工作要求,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黑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2处污水井)进行辨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污水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分别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