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宽城区新澳商贸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7BNFYE7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与北三环路交汇万龙国际城一期C4号楼18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4
(2023)吉0193民初77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宽城区新澳商贸行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
2023-03-14
(2023)吉0193民初775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宽城区新澳商贸行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不罚〔2022〕305号
经查,当事人宽城区新澳商贸行(以下简称“新澳商贸行”)于2021年10月19日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批准成立,2021年10月27日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批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11月3日,新澳商贸行在淘宝第三方平台上开始为消费者代购MitoQ胶囊,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使用了“全球首款线粒体靶向抗氧化MitoQ经典胶囊,化繁为简装备升级,修复细胞、对抗氧化、赋能添活、免疫盾牌”、“全球卓越抗衰品牌MitoQ”的宣传文字,“全球首款”、“全球卓越”为极限词汇,为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情形。当事人新澳商贸行代购的产品MitoQ胶囊是膳食补充剂产品,产地是新西兰,新澳商贸行提供了所代购产品供货商的英文版本的资质和授权书,并在淘宝平台上发布了MitoQ胶囊产品介绍、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和消费者告知书,广告宣传费是210元。当事人新澳商贸行代购MitoQ胶囊的价格是258.00元 /盒,截止到2022年7月12日,当事人共代购了2盒MitoQ胶囊,跨境收件人地址显示电商直接将商品邮寄给消费者。当事人在淘宝第三方平台使用了广告法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汇。
现已查明,自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宽城区新澳商贸行(以下简称“新澳商贸行”)在淘宝第三方平台上开始为消费者代购MitoQ胶囊,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内容使用了“全球首款线粒体靶向抗氧化MitoQ经典胶囊,化繁为简装备升级,修复细胞、对抗氧化、赋能添活、免疫盾牌”、“全球卓越抗衰品牌MitoQ”的宣传文字,“全球首款”、“全球卓越”为极限词汇,为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情形。当事人新澳商贸行代购的产品MitoQ胶囊是膳食补充剂产品,产地是新西兰,新澳商贸行提供了所代购产品供货商的英文版本的资质和授权书,并在淘宝平台上发布了MitoQ胶囊产品介绍、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和消费者告知书,广告宣传费是210元。当事人新澳商贸行代购MitoQ胶囊的价格是258.00元 /盒,截止到2022年7月12日,当事人共代购了2盒MitoQ胶囊,跨境收件人地址显示电商直接将商品邮寄给消费者。当事人在淘宝第三方平台使用了广告法中不得使用的极限词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已构成广告不得使用的极限词汇语的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 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宽城区新澳商贸行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5-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