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安县福罗德汉堡占店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中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BRY1K15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高桥镇占店街阳福大道1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7日通过微信向福罗德汉堡武汉总店仓库发货工作人员(昵称:周玲,微信号:andy373293478)订购汉堡胚,供货方以顺丰快递方式配送。该批次汉堡胚共购进2箱,每箱24袋,每袋含6个,合计48袋;进货单价为120元/箱,当事人已现场提供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明:案涉汉堡胚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7日,店内无其他批次汉堡胚;当事人日常将其存放于后厨裹粉台下常温环境保存,该批次汉堡胚保质期为10天;当事人在当日存在加工销售汉堡的经营行为。 经调取当事人店内电脑销售记录,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当日共销售脆辣鸡腿堡3个,销售单价11元/个,销售金额合计33元。上述汉堡所用单个汉堡胚进价为0.83元,单片精品调理腿肉进价为1.66元,其他配料成本无法核算,3个脆辣鸡腿堡可核算成本共计7.47元。 另查明,美团平台“福罗德汉堡(红安高桥镇店)”由当事人于2025年7月注册运营,日常店铺运营、商品信息编辑维护均由王中卫负责。运营期间,当事人将烹鸡皇后牌辣味小串(主要原料为鸡肉)上架销售时,在美团平台标注为“滋滋火烤肉串4串,主料:猪肉”,存在食品原料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执法人员核查该店铺美团平台商户后台销售数据,因平台仅保存近30天销售记录,相关记录显示该产品销量为0,无销售金额,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扣除上述合法必要支出后,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5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经过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汉堡胚8袋(48个); 3、没收违法所得25.53元。 对当事人涉嫌经营网上刊载的食品成分与食品标签不一致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汉堡胚8袋(48个); 3、罚没款合计5025.53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