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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回春堂药店金秋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87YKE4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楚跃社区碧涢路46-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2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0日注册登记从事药品零售、食品零售等经营至今。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与现经营地址房东签订门面租赁合同;2026年7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变更,由安陆市碧涢路46号变更至安陆市经济开发区楚跃社区碧涢路46-3;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搬迁至新址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截至2026年8月19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仍为原地址,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接受调查时陈述已在网上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分别给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及《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裁量阶次 减轻处罚 裁量因素1.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 裁量基准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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