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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韩烤道连锁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3MAC5EW8M8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1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东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在经营区的冰柜发现七种食材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分别是: 1.千丝肚条,速冻调制食品,净含量:150g/袋,生产许可证号:SC11151142100203,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11袋,售价:38元/袋,货值金额:418元; 2.黑椒松板肉条,速冻调制生制品,净含量:1kg/袋,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018301077,生产日期:2024年1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3袋,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84元; 3.精品黑椒松板肉条,非即食速冻调制生制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018301077,净含量:1kg/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5袋,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140元; 4.蒜香黑椒猪脆骨片,速冻菜肴制品,净含量:1kg/袋,生产许可证号:SC11150011651118,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1袋,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28元; 5.孜香仔排,速冻调制食品,净含量:1kg/袋,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018301559,生产日期:2024年9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3袋,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84元; 6.香辣掌中宝,速冻菜肴制品,净含量:1kg/袋,生产许可证号:SC11150011651118,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8袋,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224元; 7.安心鱼饼,生产许可证号:SC11132092401269,净含量:1kg/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开封使用后库存2袋共1.932kg,售价:28元/袋,货值金额:56元。 在经营区的酒柜发现两种用于调料的酒品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分别是: 1.桂花酒,生产许可证号:SC11542282300090,净含量:187ml/瓶,酒精度:12.8%vol,生产日期:2022年10月4日,保质期:3年;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1瓶,售价:15元/瓶,货值金额:15元; 2.山楂酒,生产许可证号:SC11542282300090,净含量:187ml/瓶,酒精度:12.8%vol,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3日,保质期:3年;经现场清点确认,库存2瓶,售价:15元/瓶,货值金额:30元。 在厨房操作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精制鲍鱼汁调味料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调料混放于操作区调味台,并有使用痕迹;精制鲍鱼汁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19000359,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经现场清点确认,开封使用后库存1531g,进价:40元,不单独售卖。 另查明,千丝肚条、黑椒松板肉条、精品黑椒松板肉条、蒜香黑椒猪脆骨片、孜香仔排、香辣掌中宝供应商为四川巴蜀味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可提供采购票据及供应商资质。 安心鱼饼、精制鲍鱼汁调味料通过网络平台采购;桂花酒、山楂酒是由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提供上述四种涉案食材的采购票据、供应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 经查实,当事人店未及时清理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金额共计:1079元,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40元。 当事人未建立完整且合理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3日,经营者及店长接受了本局的调查询问,陈述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制作加工食品、采购食材未索票索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展餐饮服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材制作加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材(精制鲍鱼汁调味料1531g); 2.处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采购食材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材(精制鲍鱼汁调味料1531g); 3.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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