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山安丰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智慧注册资本:10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D3BW6W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开发区迎宾大道山城壹号小区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30号
经查实,当事人为推广“山城壹号”项目,委托通山鑫诚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单本次广告印制数量为10000份,广告物料制作实际费用为人民币3260元。在售楼处现场及周边区域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单的用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空中庭院不计产权面积约30㎡--(部分户型无庭院)”、“距离迎宾路中学(建设中)约 500 米”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2、“得房率最高可达100%(含庭院及阳台不计部分面积)”这一术语,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以《山城壹号房屋分层分户面积对照表》(十号楼)为例作解释,露台约30㎡,是全赠送的,和公摊面积相互抵消,所以宣传得房率最高可达100%。这一表述缺乏相对依据,因而当事人宣传册中“得房率最高可达100%(含庭院及阳台不计部分面积)”这一术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宣传单加盖公章原件、询问笔录、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此案对当事人罚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3倍的罚款9780元。
978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