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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爱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6UR064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石脑镇石脑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5
(2025)赣0983民初11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3-06-26
(2023)赣0983民初393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胡**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3-02-03
(2022)津0319民初2761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彭**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7
(2021)粤0705民初968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5
2020-11-23
(2020)赣0983民初645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梁*
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3
2021-11-18
(2021)粤0705民初968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梁**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7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07
2020-12-30
(2020)赣0983民初645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与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遂交罚﹝2026﹞02662号
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赣CAN993违法超限运输。
2025年06月12日16时22分,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赣CAN993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违法程度一般,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遂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7
2
粤湛坡交罚﹝2025﹞01214号
2023年10月25日23时41分,当事人使用赣CBS866重型货车在湛江市坡头区官渡监测点(地址:官渡监测点(G228线K6482+750M))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经查,该车车货总重51.3吨,轴数是6轴,车货总质量限值49.000吨,超限2.3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使用赣CBS866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现场相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湛江市坡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5-10-18
3
粤东交罚﹝2025﹞03312号
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于2025年08月13日19时36分驾驶赣CAN99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桥上行驶,该车车货总重69.682吨,轴数是6轴,超限20.682吨,超限率42.21%,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09
4
温路政罚﹝2023﹞30881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18日08时11分,乐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线K1813+400检查时发现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市粤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1431.00元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25
5
吉安交罚(2023)1554号
赣C6661U车货总重53.055吨,超限4.055吨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吉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09-05
6
武宁交超罚﹝2023﹞0057号
赣C5Q210(六轴)载货汽车在G220线K1392+900M处路段行驶,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57.54吨,限载49吨,超限超载8.54吨,超限率17.4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武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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