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婷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50P906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198号10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11
(2021)粤1973民初760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6
2021-09-09
(2021)粤1973民初760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袁**、肖**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444.5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3-31
2021-12-31
(2021)粤19民终1450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袁**、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烟处﹝2025﹞第5-056号
2025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陈建坚(19110052168)、段雄文(19110052116)等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198号1001室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向现场负责人黄晓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检查上述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中华(硬)、南京(十二钗烤烟)、南京(雨花石)等46个品种116条卷烟(具体涉案卷烟品种、数量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据现场负责人黄晓梅称,涉案卷烟属于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19002113959),但现场无人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进货总额15770元8%的罚款1261.6元; 二、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的卷烟总值4423.26元35%的罚款1548.14元,并对非法销售的卷烟14条予以公开销毁。
7233.00元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7-14
2
东公行罚决字[2024]426314号
东莞市粤丰超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开始,自行招聘不符合条件的何英权、曹名发、黄志鑫担任超市保安员且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后于2024年10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我局民警于2024年11月7日21时37分许将东莞市粤丰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陆金波传唤到樟木头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调查,经询问,陆金波对东莞市粤丰超市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的违法事实陈述不讳。
当场训诫;限于2024年12月24日前限期改正;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和《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通知书指定的13家银行的东莞市内任一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00.00元
东莞市公安局
2024-12-21
3
东樟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0号
2023年11月7日,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粤丰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3000.00元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樟木头大队
2023-11-10
4
东市监处罚﹝2023﹞100908A049号
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二、罚款6000元。三、人民币358元。
6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