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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少兰干货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少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2MA4DNKX7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洋县荷花大道59号中心农贸市场15幢1层1003、1004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20号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从荆州锦欣水产批发市场购进了上述批次黄颡鱼115斤,购进的单价为11.5元/斤,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供货商付的款,(有付款凭证截图证明),销售的单价为12.5元/斤。当事人现场向供货商付清货款,未按规定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及进货票据,仅索取了该批次黄颡鱼的快检报告(显示合格)。另查明,当事人上述批次黄颡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获取利润1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5元×115斤)共计143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37.5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6437.5元。
5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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