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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小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06829587X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菜市街17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3
(2021)渝0110民初586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李**,敖**
罗*,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1-07-13
(2021)渝0110民初585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霍**,赵**
罗*,重庆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3
2019-04-18
(2018)渝0154民初5673号
保证合同纠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彭**,沈*,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聂**,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
开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9-17
(2018)渝0154民初5673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重庆昊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0
2021-08-02
(2021)渝0110民初585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霍**,赵**与罗*,重庆明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07
2019-07-18
(2018)渝0154民初5673号
保证合同纠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与彭**沈*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49570.35元
民事案件
3
2019-05-17
2019-05-14
(2018)渝0110民初949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方*与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5-10
2018-10-29
(2018)渝0110民初10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X*与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8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3-27
2019-03-13
(2019)渝05民终114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与X*罗小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7-27
2018-04-18
(2018)渝05民辖终32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罗**与X*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4-16
2018-01-17
(2018)渝0110财保2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王*与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罗**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82号
2024年6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园区永新镇菜市街175号的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台电梯正在使用,其中1#电梯编码:817491,设备代码:311000931215820140015,登记证编码:梯31渝AVA1690(20)(补),下次检验日期:24年5月;2#电梯编码:817490,设备代码:311000931215820140016,登记证编码:梯31渝AVJ1340(20)(补),下次检验日期:24年5月。当事人不能出具上述电梯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我局当即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对上述电梯予以检测,检测合格前不得使用。经查:上述2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重庆嘉联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14年将该两台电梯安装完毕后投入使用。涉案1#电梯,设备代码:311000931215820140015(注册代码:31105002222014030013),产品编号为D120696,电梯制造日期为2014年3月12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5月9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05月17日,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05月;涉案2#电梯,设备代码:311000931215820140016(注册代码:31105002222014030014),产品编号为D120697,电梯制造日期为2014年3月12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4年5月9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05月17日,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05月。截止案发当日,上述2台电梯已超过检验期限且未自行申请检测。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4年06月15日将上述2台电梯检验完毕。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未经检测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未未经自行检测的电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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