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浪名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CW1NJH6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169号、171号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34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成立,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169号、171号1-1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该款名为“FANCL”的商品为卸妆油,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从阿里巴巴平台购入,进货数量3瓶,进货价格64.33元/瓶,供货商名称为广州码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从阿里巴巴平台再次购入,进货数量3瓶,进货价格为30元/瓶,供货商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梓熙奉商贸有限公司。该款卸妆油的售价为168元/瓶,共销售过3瓶,销售的3瓶均为2023年4月11日进的批次,剩下的3瓶我局依法进行扣押。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008元,违法所得为311.01元。另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对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进行现场销毁。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金正冷风机家用小型电风扇办公室制冷空调扇强劲冷风定时”的产品。当事人称已经售罄。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新采购的产品实物,外包装处印有“产品名称:金正冷风机”、“产品型号:JZ-20S”等标签信息,我局向当事人出示投诉人收到的无中文标签信息的商品的实物照片,当事人称该产品是从“义乌市乔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购入,经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义乌市乔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金正冷风机”部分外包装只印有英文,未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且无合格证明。该商品共11台,从“义乌市乔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购入8台,进货价格为38元/台,剩余3台当事人称是从其他店内收购而来,因与其他商品一同购入,无法计算单独进价。销售价格为99元/台,共销售11台,上述商品货值金额108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1.01元;二、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其限期内整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1.01元;3、罚款5000元;4、责令整改;合计罚没款5311.0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综上,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1.01元;二、罚款5000元。对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其限期内整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1.01元;3、罚款5000元;4、责令整改;合计罚没款5311.01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1-0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