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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顺旺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7LXCF1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兴关里1号木兰汉北集团5号仓库1号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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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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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28号
当事人销售的“金鑫”牌桥米王以及“晗宝”桥米王字样包装大米,未经“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包装袋突出位置标注“桥米王”字样,该文字完整包含涉案证明商标核心识别要素“桥米”,易使相关公众对大米产地、产品品质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参照同类案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知民初11366号判决结果:“本案中,涉案商标"京山桥米"中"京山"指地名京山县,"桥米"特指产于京山县的相关优质大米,"桥米"系涉案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被控大米的包装袋上突出印有"桥米王"字样,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桥米",与"京山桥米"构成近似,容易给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被控的"桥米王"大米为侵权产品”的民事判决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注册专用权商标的“金鑫”牌桥米王字样包装大米47袋,、“晗宝”桥米王字样包装大米 52袋。 (二)罚款10804元。
10804.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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