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液化气站(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赫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25MA0N8P296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2025年5月起,该站员工乌云斯琴(充装工兼任溯源系统录入人员)为方便充装非自有气瓶,在“气瓶档案模块”中违规创建7个虚假气瓶信息(系统登记条码为9080013820、9080016520、9080009839、9080002380、9080015100、9080008427、9080016498)。并制作对应“口袋码”,交由充装工呼和、宝音德力格尔使用。在实际作业中,三人多次以"口袋码"(固定条码)替代实际气瓶条码进行充装。致使涉事气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无法提供。经统计,2025年6月4日当日,涉事的7个虚假气瓶信息共计被用于违规充装21次,涉及液化石油气239.70公斤。
当事人此行为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1.10条“……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信息录入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第8.4(3)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表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第8.4(4)条“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规定。
关于系统显示离职员工方明(2025年3月离职)充装记录的问题,经查系为电子罐装秤调式期厂家误留测试账户所致。2025年6月4日因操作失误登录该账户生成相关信息。经核对《充装记录20250625152152》数据,方明账户仅当日出现异常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5000.00元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