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民族墓园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2316604070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太山镇进步村村委会东33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轻处﹝2024﹞ZH26号
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维护管理费属于定价内容,定价部门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该公司在未向政府部门申请定价情况下擅自制定价格收取了公墓维护管理费。该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1日共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71600。该公司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殡葬服务价格的违法所得共计71600元。
罚款7160元。
7160.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2
大市监轻处〔2024〕zh26号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22]771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公墓维护管理费属于定价内容,定价部门授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该公司在未向政府部门申请定价情况下擅自制定价格收取了公墓维护管理费。该公司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按照公墓的平方收取,双人墓收取60元/年,生态节地葬20㎡以下(不含20)收取80元/年,生态节地葬20㎡以上-40㎡以下(不含40)收取100元/年,生态节地葬40㎡以上(含40)收取120元/年,一次性收取20年。该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1日共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71600。该公司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殡葬服务价格的违法所得共计71600元。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取得了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大安市人民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制定大安市民族墓园宝石园公墓管护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大发改价管联[2024]43号)审批文件。截止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71600元全部退还消费者。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账目明细及收费票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退费明细及退费票据。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经营性骨灰公墓许可证》或其他准予公墓经营的批准文件,我局依法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大安市民政局处理。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定价审批文件,并主动把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消费者,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序号320规定的“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情形。
当事人在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定价审批文件,并主动把违法所得退还给消费者。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7160.00元。
7160.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