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航和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军 | 注册资本:7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7MA0PEXXQ9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西山民悦B区16号楼4 号底商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21号
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到鄂尔多斯12345平台派单编号为MS9915060024060690042工单,反映2024年6月6日在航和超市购买蒸笼布,其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3日,保质期5年,购买时已经过期,请相关单位依法处置。2024年6月11日,伊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伊金霍洛旗航和生活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的货架上未发现有投诉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蒸笼布,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经营者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销售票据并与投诉人提供的微信码支付记录凭证、过期笼布图片及购买小票进行比对,收款人为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显示的开普特圆形蒸笼布WH-9162和投诉人提供的超过保质期笼布图片的品牌、货号、条形码均一致,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高志强、杨丽君承办,对此案进行调查。立案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拍照、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开普特牌圆形蒸笼布”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3日,保质期5年,保质期至2024年5月3日,是当事人于2015年从东胜区内蒙古信义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用于销售。购进了5袋,进价6元/袋,售价8元/袋,截至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投诉现场核查时,并未在该超市发现“开普特牌圆形蒸笼布”;经调查取证,在超过保质期后对上述产品进行销售一袋,违法所得2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单。
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整(2元)
2.罚款人民币肆元捌角(4.8元)
4.8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2
伊市监处罚【2023】129号
经查,“欧姿莉玻尿酸清透补水洁面乳”1瓶,净含量:120g,生产企业:汕头市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566,限制使用期限为2023年11月6日,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30日从东胜区伊运市场中意化妆品店购进的,用于销售,共购进了5瓶,进价19.2元/瓶,售价25元/瓶,截止查获时,同一批次产品仅剩下货架上1瓶;“水钻白肽金舒缓柔嫩润手霜”1瓶,净含量:80g,生产企业:上海沃卡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285,限制使用日期为2023年8月22日,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从东胜区伊运市场中意化妆品店购的,用于销售,购进了10瓶,进价6元/瓶,售价10元/瓶,截止查获时,同一批次产品仅剩下货架上1瓶。经调查取证,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对上述两种产品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瓶×25元/瓶+1瓶×10元/瓶=3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单。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水钻白肽金舒缓柔嫩润手霜”1瓶,“姿莉玻尿酸清透补水洁面乳”1瓶;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3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