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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常盛多尔惠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2MA7DJKJHX8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街办新科路24号原便民市场北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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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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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食处罚〔2024〕93号
经查,当事人从西安市双生锦艺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薯片,截止检查当日,该薯片保质期满已超过6个月,因当事人的电子销售系统存在缺陷,销售记录不显示商品生产日期或批号,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及销售详细情况已无法查证,当事人对自己是否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乐视薯片”一事无法讲清,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1民终16515号内容为准,判决书判决当事人退还消费者货款3.9元并赔偿1000元,故无违法所得。
2024年8月13日,本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于2023年11月2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乐视薯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已经过期,并附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1民终16515号,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查处。2024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见有被举报产品销售。上述案件,本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西安市双生锦艺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薯片,截止检查当日,该薯片保质期满已超过6个月,因当事人的电子销售系统存在缺陷,销售记录不显示商品生产日期或批号,当事人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及销售详细情况已无法查证,当事人对自己是否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乐视薯片”一事无法讲清,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1民终16515号内容为准,判决书判决当事人退还消费者货款3.9元并赔偿1000元,故无违法所得。调查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材料: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授权委托情况;4.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情况;5.消费者提供的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6.《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1民终16515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2024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新韩市监食罚告〔2024〕10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0.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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