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鑫力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景忠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MA06QBXA6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后棘坨村桥西5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存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且未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津宁市监丰处罚〔2024〕17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辉南县楼街乡杰鑫园蔬菜加工厂委托于2024年1月30日开始生产杰鑫力园牌大缸酸菜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经现代工艺杀菌”字样,实际加工过程并没有“杀菌”工艺。截至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生产“杰鑫力园牌大缸酸菜”4002袋,留样2袋,销售4000袋,货值金额3600元,无获利。
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3
津宁市监食生处罚〔2024〕1号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宏邦彦酸菜”及“酸菜”为被委托生产产品,其包装上标注的商品条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宏邦彦酸菜”,未标注营养标签。当当事人生产的“酸菜”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g)产品含脂肪0.2克(g)的行为属实,已自行改正。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产品留样,未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采购“宏邦彦东北酸菜”产品包装12000个。分别于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21日进行生产,共生产“宏邦彦东北酸菜”8005袋,留样5袋,销售8000袋,货值金额9200元,获利6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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