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勇兵 | 注册资本:286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ANC7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黔0524民初4728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织金县焱森特色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4号
2024年9月3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的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ANC7B,法定代表人:肖海飞,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741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大山镇大地头村十组,该公司主要作为煤炭生产)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具体情况:2023年11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织金县城关镇兴发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1、公共建筑未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2、公司内未设置室外消火栓;3、厨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4、部分建筑及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5、办公楼楼梯间未形成封闭楼梯间;6、员工宿舍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7、3层及5层职工宿舍楼、办公楼、浴室、调度楼、泵房楼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我大队责令该煤矿于2024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3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煤矿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煤矿除了将“ 员工宿舍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隐患整改完毕外,其余的隐患均未按时整改完毕,以上火灾隐患若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给予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16
2
2023-195、2023-195-1
2023年10月14日至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毕节市能源局、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10·13”煤与瓦斯突出较大涉险事故开展调查,并同步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1)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张勇强不正确履行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根据煤矿制定的《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要“组织对收集的地测、测量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发现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督促整改”;2023年10月13日9时至11时,张勇强发现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出现地质构造,右帮无煤,左帮煤层由1.4m变薄为0.1m,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对该问题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未停止工作面掘进作业,2023年10月13日21时18分该工作面爆破作业后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煤矿总工程师张红省不正确履行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煤矿制定的《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总工程师张红省对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揭煤作业违反相关规定负有责任(①揭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且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临界值时,未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二采区轨道下山处于地质构造破坏带,K0+703m处已揭露一落差为0.53m的正断层,K0+703m处巷道右帮已无煤,左帮中部煤层由1.4m变为0.1m,且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测M27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最大为6.11m³/t,未停止掘进作业并补充实2023年10月14日至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毕节市能源局、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10·13”煤与瓦斯突出较大涉险事故开展调查,并同步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1)煤矿地测副总工程师张勇强不正确履行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根据煤矿制定的《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要“组织对收集的地测、测量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发现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督促整改”;2023年10月13日9时至11时,张勇强发现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出现地质构造,右帮无煤,左帮煤层由1.4m变薄为0.1m,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后,没有对该问题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未停止工作面掘进作业,2023年10月13日21时18分该工作面爆破作业后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煤矿总工程师张红省不正确履行总工程师岗位职责。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煤矿制定的《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总工程师张红省对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揭煤作业违反相关规定负有责任(①揭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且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临界值时,未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二采区轨道下山处于地质构造破坏带,K0+703m处已揭露一落差为0.53m的正断层,K0+703m处巷道右帮已无煤,左帮中部煤层由1.4m变为0.1m,且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测M27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最大为6.11m³/t,未停止掘进作业并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②实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二采区轨道下山揭开M27煤层后至2023年10月13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期间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连续预测6次,预测钻孔均只布置了3个,未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煤层突出危险性实际未消除,未停止掘进作业,该工作面于2023年10月13日21时18分在K0+708.5m处爆破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施区域防突措施。②实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二采区轨道下山揭开M27煤层后至2023年10月13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期间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连续预测6次,预测钻孔均只布置了3个,未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煤层突出危险性实际未消除,未停止掘进作业,该工作面于2023年10月13日21时18分在K0+708.5m处爆破作业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鉴于总工程师张红省有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地测副总工程师张勇强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未履行并造成严重后果,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张红省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19,000.00),对地测副总工程师张勇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19,000.00)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1-22
3
2023-155、2023-155-1、2023-155-2、2023-155-3、2023-155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煤矿于2023年8月28日中班恢复107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在施工锚杆、锚索支护时发现锚杆、锚索眼口瓦斯波动异常,煤矿未分析查找瓦斯来源情况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在2023年8月29日19时22分-19时26分期间T1甲烷传感器数值由0.12%上升至0.3%,数值成倍增长,煤矿未停止掘进作业分析瓦斯异常原因、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至2023年8月29日中班施工帮锚支护时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达6.27%,超限时长2分57秒;(2)2023年8月份煤矿主要通风机共出现6次闪停,导致井下停风,查煤矿监控无相应闪停记录,煤矿未针对闪停情况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张红省兼任防突机构负责人;安全副总工程师肖正东兼任安全科长;无瓦斯抽采机构负责人;未配备监测监控技术员;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煤矿现井下布置有一采区和二采区,一采区为正常生产采区,二采区为建设采区,一采区和二采区未分别安设独立的人员位置监控系统。(2)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处敷设的瓦斯管路与带电的动力电缆、电气设备接触。(3)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距离迎头超过5米(约有13米);(4)煤矿井下布置有一、二两个采区,一采区为生产系统,二采区为建设系统,煤矿未分别在一采区回风巷、二采区回风巷安设甲烷、一氧化碳、粉尘、温度、风速等传感器;(5)地面安全监控中心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上分接有其他负荷;(6)查阅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3年8月24日01时2分51秒煤矿对10702回风巷里段掘进工作面开展局部通风自动切换试验,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10702回风巷里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的馈电状态传感器未断电,馈电异常(馈电异常期间煤矿未组织掘进作业);(7)10702运输巷综掘机自带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于2022年7月20日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而在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该报警仪检验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8)一采区轨道上山架空乘人装置装设的防脱绳保护装置失效。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时,架空乘人装置在41#架处发生脱绳,但防脱绳保护未进行保护动作4.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使用JPS61-L型喷浆机,产品说明书上要求禁止使用干式喷射作业,加入物料口的适用混合料水灰比必须≥0.45,现场检查时正在喷浆,加入物料口的混合料没有加水。(2)2023年8月29日22时02分,10702运输巷T1甲烷传感器超限恢复正常值后,井下高压停、送电人员未得到调度室批准,擅自送10702运输巷的高压供电电源。(3)10702回风巷外段使用掘进机掘进,2023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掘进机停止工作,未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4)煤矿未结合井下多个掘进工作面存在多点淋水、涌水的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探清采掘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老空、老巷、老窑等
1.鉴于煤矿已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该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但无该风险管控,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比法定要求少 3 人以上,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3.经调查核实,煤矿一、二采区安设有人员位置监控系统和甲烷、一氧化碳、粉尘、温度、风速等传感器,但是未按规定分采区类别进行设置;针对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距离迎头超过5米问题,由于工作面进尺时未及时向前移动,发现该问题后煤矿已及时改正;针对10702回风巷里段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问题,煤矿在开展风机切换试验时已发现该问题,并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已整改完毕),另外鉴于煤矿有 3 台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三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
16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