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斌 | 注册资本:286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ANC7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3
(2025)黔0524民初4728号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织金县焱森特色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织能﹞煤安罚﹝2025﹞59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2106切眼底抽巷距21煤法向距离为5.7m,永久支护锚索长度为6.3米,存在锚索钻孔钻煤层后煤层瓦斯涌出导致瓦斯超限风险,煤矿建立了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有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内容,但作业现场针对瓦斯超限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2025年8月13日0时52分,12106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有3名工人未站在迎头无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区域进行支护作业,进行空顶作业
1.鉴于煤矿存在1处一般风险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阶次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4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9-09
2
黔﹝织能﹞煤安罚﹝2025﹞29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29-1号
1.2025年4月28日中班+1275变电所掘进工作面当班安全员王老二未取得煤矿安全检查作业资格证书;2.《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兴发煤矿扩建项目(井工,90万吨 /年)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矿井以一个采区、一个采煤工作面(12102综采工作面)、三个掘进工作面(12103回风巷综掘工作面、12103运输巷综掘工作面、12106运输巷综掘工作面)移交生产”,煤矿建设项目于2025年4月2日开工备案登记,2025年4月28日现场检查时施工有与扩建项目无关的21煤参数测定二巷综掘工作面,巷道长度37.5m。
1.鉴于煤矿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2.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矿长彭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
346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5-26
3
黔﹝织能﹞煤安罚﹝2025﹞9号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5年2月12日早班二采区副水仓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5m位置施工抽采上覆27号、28号、29号煤层裂隙瓦斯的钻孔,煤矿针对施工抽采钻时喷孔导致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评估,但未采取相应可靠的管控措施,2月12日15时24分许施工6-1抽采钻孔时因防喷装置使用不到位孔口发生喷孔,现场作业人员未停止作业并汇报调度室,继续进行施工作业,15时37分孔口瓦斯喷出导致工作面T2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46%,报警时长3分15秒;2.井口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或唯一性的功能;3.矿井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不符合规定。编号为233390、230705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由专职人员收发,由井下作业人员陈伟自行保管;4.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现场检查时,10702综采工作面114#-120#液压支架段存在0.5m伞岩,工人在伞檐下方施工排放孔,空顶作业;5.107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中部斜巷段使用绞车提升,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未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6.1070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作为绞车运输兼作人行道,运输队队长喻吉永等两人在运输支架立柱油缸时,跟随运行中平板车,未执行“行人不行车”的规定。
1.鉴于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内容有风险辨识、风险评估,但无风险管控,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3.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4.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5.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6.鉴于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26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3-21
4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32号
1.12101运输巷有三处斜巷采用绞车提升,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实现监测(实时监测速度、位置、运行状态、故障状态的监测功能)、报警(超速、故障时,能声、光报警)、联控(故障时能实现提升机的电控联控)等功能;2.副平硐有4处地点的轨缝分别为10-20mm,不符合不大于5mm的规定;3.12101运输巷3根低压电力电缆与高压电力电缆缠绕在一起,不符合不低于0.1m的规定;4.1070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抽查视频,2025年2月10日零点班,10707运输底抽巷在放炮后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现场人员进入迎头作业;5.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抽查视频,2025年2月18日16时11分,一采区轨道上山使用绞车提升物料,未使用保险绳;6.107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2台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辅助运输,均未设置越位保护;7.《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外露长度小于等于200mm,水沟距迎头不超过10m。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转向处约有6根锚索外露长度分别为250-320mm,水沟距迎头40米;8.107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2道风门设置在倾斜运输巷中,未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也没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中未设置10702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的风向传感器报警功能。当发生风流逆转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10.地面瓦斯泵房前方未使用栅栏或围墙保护;1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新进工人王福建、张光明入职时间分别是2025年2月10日、2月11日入职,入井作业时间分别是2025年2月12日早班、2月15日早班。培训时间均不足72学时。
1.12101运输巷有三处斜巷采用绞车提升,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实现监测(实时监测速度、位置、运行状态、故障状态的监测功能)、报警(超速、故障时,能声、光报警)、联控(故障时能实现提升机的电控联控)等功能;2.副平硐有4处地点的轨缝分别为10-20mm,不符合不大于5mm的规定;3.12101运输巷3根低压电力电缆与高压电力电缆缠绕在一起,不符合不低于0.1m的规定;4.1070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抽查视频,2025年2月10日零点班,10707运输底抽巷在放炮后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现场人员进入迎头作业;5.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抽查视频,2025年2月18日16时11分,一采区轨道上山使用绞车提升物料,未使用保险绳;6.107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2台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辅助运输,均未设置越位保护;7.《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外露长度小于等于200mm,水沟距迎头不超过10m。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转向处约有6根锚索外露长度分别为250-320mm,水沟距迎头40米;8.107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2道风门设置在倾斜运输巷中,未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也没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中未设置10702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安设的风向传感器报警功能。当发生风流逆转时,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10.地面瓦斯泵房前方未使用栅栏或围墙保护;1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新进工人王福建、张光明入职时间分别是2025年2月10日、2月11日入职,入井作业时间分别是2025年2月12日早班、2月15日早班。培训时间均不足72学时。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8-2023)4.3;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四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三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六项;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第七项第1目;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1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5.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9.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0.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11.处壹万伍仟元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警告 。
31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3-10
5
黔﹝织能﹞煤安罚﹝2025﹞5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1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2号、黔﹝织能﹞煤安罚﹝2025﹞5-3号
1.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煤矿于2024年10月至12月共在二采区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施工5个地质钻孔探测上覆M21煤层的赋存情况,均仅使用“玛丽散”封堵,封堵长度为5m。2025年1月20日中班至今已累计掘进7m,超过钻孔封堵长度,存在揭露的地质钻孔内有瓦斯涌出积聚可能造成瓦斯超限风险,煤矿未针对该风险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未针对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5年1月24日中班瓦斯检查工在延伸风筒前未检查发现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吊挂处巷道右帮未封堵的5个地质钻孔,且未检查地质钻孔附近瓦斯浓度(现场实测孔内瓦斯分别为2%、6.82%),风筒延伸后风流将钻孔附近积聚的瓦斯带出造成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时长7秒,报警最大值为1.01%;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于2024年10月至12月共在二采区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施工5个地质钻孔探测上覆M21煤层的赋存情况,均仅使用“玛丽散”封堵,封堵长度为5m。2025年1月20日中班至今已累计掘进7m,超过钻孔封堵长度,存在揭露的地质钻孔内有瓦斯涌出积聚可能造成瓦斯超限风险,矿长华国进未组织对该安全风险开展辨识、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025年1月24日中班瓦斯检查工在延伸风筒前未检查发现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吊挂处巷道右帮未封堵的5个地质钻孔,且未检查地质钻孔附近瓦斯浓度(现场实测孔内瓦斯分别为2%、6.82%),风筒延伸后风流将钻孔附近积聚的瓦斯带出造成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时长7秒,报警最大值为1.0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煤矿于2024年10月至12月共在二采区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施工5个地质钻孔探测上覆M21煤层的赋存情况,均仅使用“玛丽散”封堵,封堵长度为5m。2025年1月20日中班至今已累计掘进7m,超过钻孔封堵长度,存在揭露的地质钻孔内有瓦斯涌出积聚可能造成瓦斯超限风险,总工程师刘玲书、通防副总工程师龚建军均未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该事故隐患。2025年1月24日中班瓦斯检查工在延伸风筒前未检查发现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吊挂处巷道右帮未封堵的5个地质钻孔,且未检查地质钻孔附近瓦斯浓度(现场实测孔内瓦斯分别为2%、6.82%),风筒延伸后风流将钻孔附近积聚的瓦斯带出造成工作面T1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时长7秒,报警最大值为1.01%;4.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2025年1月24日现场检查时,二采区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中班瓦斯检查工配备的光学瓦斯检查仪电池亏电,不能正常使用,未对其定期检查维修;(2)107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使用无极绳牵引绞车作为提升运输方式,现场检查时,无极绳牵引绞车多处钢丝绳压轮损坏,地辊不能正常运转。巷道里程500米处钻机行走时碾压无极绳牵引绞车钢丝绳,未采取防护措施。
1.鉴于煤矿系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2.鉴于矿长华国进有3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矿长华国进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3.鉴于煤矿总工程师刘玲书、通防副总工程师龚建军各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刘玲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通防副总工程师龚建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13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5-02-23
6
黔﹝织能﹞煤安罚﹝2024﹞185
1.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10702综采工作面T0甲烷传感器、T1甲烷传感器距顶板均大于300mm(现场检查时距离顶板1000mm);2.10702综采工作面129#、131#、148#液压支架未接顶,与相邻支架错茬达300mm;3.12102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风门联锁失效,检查时,第一道正向风门联络绳脱落未与风门连接;4.12102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第五部带式输送机机尾转动部位未设防护罩和未设警示牌,10707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位防护罩不可靠,无警示牌;5.107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二采区运输下山联络巷抽采管路附属装置不规范:(1)107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抽采管路沿管路适当距离未设置放水器;(2)1070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未在抽采管路的适当部位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分别1.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从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量后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2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5.鉴于煤矿有1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59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12-26
7
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64号
2024年9月3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的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L2ANC7B,法定代表人:肖海飞,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741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大山镇大地头村十组,该公司主要作为煤炭生产)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具体情况:2023年11月2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织金县城关镇兴发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1、公共建筑未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2、公司内未设置室外消火栓;3、厨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且墙上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4、部分建筑及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5、办公楼楼梯间未形成封闭楼梯间;6、员工宿舍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7、3层及5层职工宿舍楼、办公楼、浴室、调度楼、泵房楼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我大队责令该煤矿于2024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9月3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煤矿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煤矿除了将“ 员工宿舍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隐患整改完毕外,其余的隐患均未按时整改完毕,以上火灾隐患若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给予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毕节市织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2-16
8
毕环﹝织﹞罚﹝2024﹞7号
2024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煤大棚部分未密闭,场内露天堆有部分煤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现场对露天堆放的煤炭进行测量,占地面积约167m2,露天堆存的煤炭约1100吨左右。
处以罚款3.6万元整。
36000.00元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3
9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114号
1.10702采煤工作面正在安装,回风经过10702运输巷,10702运输巷进风侧仅安设1道正向风门;2.兴发煤矿防突机构仅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3.现场检查时,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当班安全员包兴才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4.10702切眼(炮掘)在贯通相距20m前,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2024年7月25日,10702风巷切眼、10702机巷切眼相距10m时才停止10702机巷切眼掘进作业;5.现场检查时,1名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6.10702采煤工作面正在安装,回风经过10702运输巷,10702运输巷、10702运输石门进风侧安设的风门(位于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7.二采区轨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挡车栏;8.现场检查时,二采区轨道下山掘进工作面当班掘进队班长兰阿钓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李大庆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损坏失效。
分别1.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2.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3.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4.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5.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6.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7.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8.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 。
21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9-13
10
黔﹝织能﹞煤安罚﹝2024﹞105、﹝2024﹞105-1、﹝2024﹞105-2
1.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0702运输切眼掘进工作面在里程0~38m遇地质构造,在过地质构造高危作业实施前,煤矿未按照其编制的《2024年珠藏兴发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修订版)》开展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即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管控措施;2.安全管理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1)现场检查时,12102运输底抽巷掘进工作面施工队队长张守应违反煤矿制定的《关于印发<贵州织金兴发煤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规定>的通知》(兴发煤业发〔2023〕30号)二级“三违”中“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规定,违章指挥工人使用锈蚀严重的钢丝绳、公称直径分别为24.5mm和11.5mm钢丝绳连接在一起吊挂综掘机机头;(2)前述二级“三违”行为包含“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张守应违反其规定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绞车司机张磊启动JSBD-16型绞车拖拽综掘机机头;3.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掘进一队职工敖发祥、兰阿钓、敖珍文、黄瑞玲、许吓德“一人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包含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4.2024年7月1日至8日安全监控系统发出二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速下限报警异常信息达18次(最小为0.08m/s),值班人员仅在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原因上填报“风速降低引起报警”,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5.《GTH1000煤矿用一氧化碳传感器使用说明书》规定“传感头属于易耗原件,在空气中使用寿命2年”,主三部带式输送机一氧化碳传感器(出厂编号19031491)和107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一部带式输送机一氧化碳传感器(出厂编号19031613)出厂日期均为2019年3月,自2021年7月使用至今,使用期限超过5年,未报废该传感头;6.监控主机上未就地面压风机房2号、3号压风机温度传感器设置报警值,温度超限时,不能声光报警;7.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第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约30m未安设沿线急停闭锁装置,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8.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内使用串车提升,在第一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的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9.检查时煤矿在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使用的1台WTC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编号20730978)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6日,超期后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10.安全监控系统记录2024年6月24日、26日煤矿未对10702运输巷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11.10702运输切眼掘进工作面使用锚杆、锚网支护,巷道内第四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顶板破碎、淋水,未加强支护;12.未按规定对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右帮揭露的构造进行观测、描述及综合分析;13.一采区轨道上山为倾斜巷道,现场检查时临时停放有车辆,仅使用绞车钢丝绳拉停车辆没有用可靠的阻车器将车辆固定;14.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斜坡段使用串车提升,现场检查时未放车,挡车装置未关闭;15.预抽煤层瓦斯未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二采区运输下山内预抽二采区回风下山的穿层钻孔,上一抽采单元(第47~61组瓦斯抽采钻孔,已完成抽采达标评价)和本抽采单元(第62~80组瓦斯抽采钻孔,尚未进行抽采达标评价)共用一个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未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16.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煤矿作业规程违章作业:煤矿编制的《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现场检查时,瓦检员吴志杰违反该作业规程规定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离迎头12m;17.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中段为坡度大于16°的倾斜井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网;18.违反煤矿作业规程作业:煤矿编制的《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巷道两帮永久支护不得滞后迎头3排,锚杆间排距为900mm×900mm,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时,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7m段巷道两帮未进行支护(查生产调度记录,2024年7月5日至8日,该工作面掘进进尺6.5m,此期间在未进行两帮支护的情况下有掘进落煤、出矸作业);19.二采区运输下山掘进工作面一台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启动器(编号206268)入井前未进行防爆检查并签发合格证。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处一般风险没有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鉴于煤矿施工队队长(管理人员)存在违章指挥作业,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3.存在不实记录3人次以上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4.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5.鉴于煤矿安全设备的报废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且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6.鉴于煤矿有2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7.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而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8.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9.鉴于煤矿未对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0.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1.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2.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4.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15.鉴于系煤矿瓦斯抽采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对总工程师刘玲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16.鉴于系煤矿瓦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
331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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