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太原市小店区原进仙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原进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5MA0KAJX44X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新锦综合市场C区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店处罚〔2025〕187号
2025年7月2日,我单位收到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LC-JD-F2513161)和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C-JD-F2513161)显示2025年6月11日在该店抽检了2.1kg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7月2日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货架上无抽检批次的尖椒。现场未能提供抽检批次尖椒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抽检批次尖椒的合格证明文件,该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尖椒)。2025年7月11日,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4年8月6日11时30分至12时30分在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营盘中队办公室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尖椒)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面积30平米,有从业人员2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从南屯蔬菜批发市场外的个人流动摊贩以5元/kg元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噻虫嗪超标的尖椒6kg。因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当事人未及时索要抽检批次尖椒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之后以6元/kg销售6kg(其中抽检2.1kg,零售3.9kg),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尖椒)的行为。经核算,违法货值36元,违法所得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不合格尖椒已经销售完毕。 2、《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的真实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 4、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检验报告》已经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5、该店《召回通知》一份,证明该店已组织召回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目前当事人未收到顾客因食用尖椒造成人身损害的反馈。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
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2100元,共计2136元。
2100.00元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2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盘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