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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强辉劳保用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海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E4X092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工业四路武汉天融鑫经济园860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37号
2025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检单位”)对当事人销售的“安全帽”(商标:屹之安,帽檐明示产品分类:特殊型T LD JG,标称生产厂家:常州市屹之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进行了抽检,承检单位同年9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2511307836),检验结果为:“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下“低温预处理后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的力为8684N,与标准规定的“不应大于4900N”不符,不符合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8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备样进行了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TQT01-1270-2025),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称于2025年12月中旬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复检要求是生产厂家提出的。 经查,2025年8月8日当事人通过其拼多多平台网店“强辉劳保”销售了14顶安全帽,单价9.80元/顶,另外店铺优惠了5.19元,最终实收款为132.01元。当事人提供了销售记录,经核对该订单号和抽检单载明的买样订单号一致。 关于进货情况,当事人称与生产厂家镇江屹之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市屹之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长期合作,消费者在当事人拼多多网店下单后,当事人通知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消费者,当事人没有实际进货。当事人称由于该生产厂家的产品销售得很少,每几个月才结一次,每次结款包含其他种类产品的货款,没有抽检批次安全帽的单独结款记录,所以无法提供购货票据。当事人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026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15-2-0116号),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提供进货票据或者其他能证明当事人进货价格的证据。当事人在期限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确实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进货价格。 本案货值金额为14顶×9.80元/顶=137.2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从而无法确认购进价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其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40元。
14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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