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韵行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22708965828C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三台县北坝文华路“山鑫.鑫概念B馆”1-B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11
2016-06-17
(2016)川0722民初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台县晨宁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三市监处〔2024〕51072224000141号
2023年11月16日,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泡蒜进行依法抽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报告(NO:SP2023AS0530),执法人员电话告知法定代表人委托店员签收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途径。经现场检查,抽检同批次泡蒜已售罄。在签收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查明,案涉泡蒜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从成都蜀传达福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案涉泡蒜,购进2箱,每箱60元,每箱2.5千克,共计120元。当事人通过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案涉泡蒜,销售价格是31.60元/千克。在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同批次泡蒜已售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记录,无法提供案涉泡蒜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责令整改。综上,案涉泡蒜货值金额158.00元,违法所得158.0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158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2
绵三市监处〔2024〕51072224000382号
2024年4月25日,我局接举报人邮寄的举报信。举报人2024年3月26日在三台县北坝镇XX副食店(XXX超市)购买1盒妙可蓝多稀奶油(250g),生产日期:20230913,保质期:6个月。举报人购买时该食品已经过期。举报人提供了购货小票、商品图片以及购买视频。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举报同款的妙可蓝多稀奶油,但与举报食品非同批次,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在保质期内。当事人现场调取了举报人购买当日妙可蓝多稀奶油的销售记录,举报人确实在举报当天在当事人处购买过案涉食品。经查明,当事人承认销售给举报人过期妙可蓝多稀奶油(250g)。当事人是从四川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妙可蓝多稀奶油(250g),购进价格是26.8元/盒,销售价格是26.8元/盒,当事人根据销售额的8个点收取费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的部分进货票据,但因票据保存不当,当事人无法提供举报人购买同批次(生产日期:20230913)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办案人员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提供了2024年1月到2024年4月底的妙可蓝多稀奶油(250g)的销售记录,因销售记录未记录生产日期,能查证属实的售出的过期过妙可蓝多稀奶油(250g)为举报人购买的1盒,货值金额26.8元,违法所得26.8元。举报人不接受当事人退还其购买费用,当事人与举报人未协商一致,当事人未将举报人购买过期妙可蓝多稀奶油(250g)的费用退还。
没收违法所得0.00268万元,罚款0.3000万元
3000.00元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3
绵三市监处〔2024〕51072224000155号
2023年11月16日,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泡蒜进行依法抽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报告(NO:SP2023AS0530),执法人员电话告知法定代表人委托店员签收了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途径。经现场检查,抽检同批次泡蒜已售罄。在签收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查明,案涉泡蒜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从成都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案涉泡蒜,购进2箱,每箱60元,每箱2.5千克,共计120元。当事人通过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案涉泡蒜,销售价格是31.60元/千克。在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抽检报告时,同批次泡蒜已售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进货台账记录,无法提供案涉泡蒜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责令整改。综上,案涉泡蒜货值金额158.00元,违法所得158.0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158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