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胜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帆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J0HR6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155号团结生鲜综合市场(F4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文综罚字﹝2025﹞2505056号
经查,武汉万胜汇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元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10-27
2
昌市监处罚〔2025〕449号
经查,2025年3月4日,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龙角散海外京东自营旗舰店”(京东健康(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九龙昌华道788号法律广场6/F 603室)购入无中文标签的“龙角散 薄荷草本润喉糖”一盒(共10条),采购金额108元。当事人收货后印制张贴含有虚假内容“经销商:广州市烽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华注册号::CJPN27032112130004;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南村赤西约361号;电话:020-81563890”
的中文标签,于2025年6月1日在其美团电商平台店铺“飞鸽到家生活超市(武昌店)”上架销售。
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12.8元/条销售了5条,以13.8元/条销售了5条,销售金额133元。综上,当事人共销售10条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龙角散 薄荷草本润喉糖”,货值金额为133元,违法所得133元。
另查明,涉案食品制造商为株式会社龙角散,食品外包装标注的“AS”系制造厂固有符号,在日本消费者厅官网上查询显示该符号的制造商的地址为埼玉县熊谷市上江袋310。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和《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的要求,日本埼玉县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核辐射地区,该地区生产的食品不符合进口要求,我国禁止销售。
还查明,本局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查询12345和12315投诉平台,未收到其他举报投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罚款16000元。
16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