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山水青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2MA1CAJ9DX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翔体育文化广场一期A4号楼00单元01层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6〕1229号
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SSQ-BG-24041201)中废水、污水采样记录(WSJ-04-103)未标注采样日期,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5-2019中7.8.5“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除7.8.2中的要求外,当解释结果有需要时,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a)抽样日期”的规定;未标注样品编号,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5-2019中7.8.5“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除7.8.2中的要求外,当解释结果有需要时,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b)抽取的物品或物质的唯一性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以及序列号)”的规定;pH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未按要求进行两点校准,只校准了一点(6.86),未按规定测定平行样及标准物质,不符合检验标准HJ1147-2020中8.2.3校准方法“采用两点校准法,按照仪器说明书选择校准模式,先用中性(或弱酸、弱碱)标准缓冲溶液,再用酸性或碱性标准缓冲溶液校准”的规定;出具的报告(编号:(SSQ-BG-24090502)废水、污水采样记录(WSJ-04-103)废水总进口和废水排放口未标注样品编号,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5-2019中7.8.5“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除7.8.2中的要求外,当解释结果有需要时,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b)抽取的物品或物质的唯一性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以及序列号)”的规定;出具的报告(编号为SSQ-BG-24093001)样品交接记录(QSJ-04-105)中交接的样品未按规定进行冷藏,该公司水质色度的测定使用的是稀释倍数法HJ1182-2021,样品未按规定进行冷藏不符合该标准中7样品7.1样品采集和保存“按照HJ91.1的相关规定采集样品。样品采集后应在4℃以下冷藏,24h内测定。对于可生化性差的样品,如染料和颜料废水等可冷藏保存15d。”的规定
罚款:30000
30000.00元
-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