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吴强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强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6MAAK8W7H8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德江县长堡镇长堡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江市监处[2023]13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1年1月12日,当事人在本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2日是取得《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主要从事酿酒及销售。
2023年7月份,当事人从乡镇农户家中以7元/公斤的价格采购苦荞籽用于酿造苦荞酒。8月,当事人将采购的100公斤苦荞籽通过发酵、蒸馏的方式酿造苦荞酒30公斤,随后以6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9月2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按照2023年贵州省监督抽检计划,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包谷酒、高粱酒和苦荞酒进行抽样检验,其中苦荞酒抽样基数为30公斤。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苦荞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0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生产的该批苦荞酒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提供了一份包谷酒的《检验报告》。本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苦荞酒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苦荞酒违法所得共计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苦荞酒、甜蜜素添加剂,以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知晓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苦荞酒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各一份,证明抽检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苦荞酒进行抽样检验,以及苦荞酒抽样基数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苦荞酒的来源、生产数量,以及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的包谷酒自行送检的事实。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