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吾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流贵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8MADXM9929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渔湖新城附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彝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加工销售鱼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36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过期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6)44号】;
2.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3.对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罚款3000元;
4.对经营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罚款3000元。
以上2、3、4项罚没款合计6136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6000.00元
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