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中一佰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士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6MA2654M042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北路农贸市场一楼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5〕X000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7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北路农贸市场一楼10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投诉举报信中提及的“红窑鸡糕”在售,发现有“手擀风味面(普通挂面)”、“手擀面(普通挂面)”、“美洁卫生纸(厕用纸)”在售,当事人已将上述产品下架不再销售。
2024年12月21日,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在“淮安梦之味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手擀风味面(普通挂面)”,共购买了10包,进价为2.7元/包,对外售价3.5元/包。购进后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工直接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6月12日检查当日,共计销售2包,销售给了正常的消费者,具体销售给了谁现在已无法得知,售价3.5元/包,剩余8包,已经在检查当日下架不再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5元。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采购收货单、两联单。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2024年12月21日,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在“淮安梦之味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手擀面(普通挂面)”,共购买了10包,进价为2.7元/包,对外售价3.5元/包。购进后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工直接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6月12日检查当日,共计销售9包,销售给了正常的消费者,具体销售给了谁现在已无法得知,售价3.5元/包,剩余1包,已经在检查当日下架不再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5元。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采购收货单、两联单。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2023年9月份左右,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购进了涉案“美洁卫生纸(厕用纸)”,因为时间过长单据遗失,具体的购进时间,购进地点,购进数量,购进价格无法说明。购进后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工直接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具体销售了多少,销售给了谁,何时销售出去的无法得知,对外售价是6.8元/包,具体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截止2025年6月12日检查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还剩7包,当事人已经当场下架不再销售。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2025年5月15日,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于在淮安市宏进物流批发市场的“豆香源”处购进涉案“红窑鸡糕”,共购进了10个,进价为2.5元/个,对外售价6.8元/个。购进后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工直接放置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截止2025年6月12日检查当日,上述鸡糕都已销售完,具体销售给了谁无法得知,何时销售出去的无法得知,按销售价计算的货值金额共计68元。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据等文件,索取了检验检测报告。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综上所述,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办案人员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2
涟市监处罚〔2025〕00042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安东北路农贸市场一楼101号从事超市经营活动。
2024年7月,当事人从淮安鸿海批发购进上述的“购物袋”、“厨伴娘 粉丝”、“风龙口 粉丝”、“一次性小圆筷”、“火锅筷”、“除臭四季鞋垫”。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1.“购物袋”1件,2.“厨伴娘 粉丝”1袋,3.“风龙口 粉丝”1袋,4.“一次性小圆筷”1袋,5.“火锅筷”1袋,6.“除臭四季鞋垫”1件。
上述“购物袋”商品条形码经条码追溯查询显示已注销,上述“一次性小圆筷”、“除臭四季鞋垫”条形码经条码追溯查询显示的公司均与产品上标识的不一致;经营者虚假宣传上述“厨伴娘 粉丝”、“风龙口 粉丝”为龙口粉丝;上述“火锅筷”未标识保质期、生产日期、未注明符合性声明,总迁移量等信息。
当事人共计购进100个上述“购物袋”,购进价格为0.19元/个,销售价是0.2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计购进6个上述“厨伴娘 粉丝”,购进价格为4.5元/个,销售价是5.8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计购进10个上述“风龙口 粉丝”,购进价格为2.4元/个,销售价是3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计购进10个上述“一次性小圆筷”,购进价格为6元/个,销售价是6.9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计购进10个“火锅筷”,购进价格为4元/个,销售价是4.8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共计购进10个“除臭四季鞋垫”,购进价格为2元/个,销售价是2.5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发布上述“厨伴娘 粉丝”、“风龙口 粉丝”相关虚假广告费用6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购物袋”、“厨伴娘 粉丝”、“风龙口 粉丝”、“一次性小圆筷”、“火锅筷”、“除臭四季鞋垫”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罚款金额1,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1
3
涟市监处罚〔2024〕03149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安东北路农贸市场一楼101号从事超市经营活动。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从山东省临沂农贸市场购进“香蕉”16kg进行销售,购进价为6.4元/kg。2024年8月28日,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涟水中一佰烟酒商行正在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经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9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40531853101010C]一份,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上述批次的“香蕉”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7.96元/kg,货值金额为127.36元,获利24.96元,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未缴纳税收。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7.3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4
涟市监处罚〔2024〕01154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安东北路农贸市场一楼101号从事超市经营活动。2024年3月3日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一袋阿麦斯积木软糖,生产日期2022.11.28,保质期15个月,该预包装食品在售卖时已经超过保质期。2024年3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还有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承认销售给消费者一袋超过保质期的阿麦斯积木软糖,该软糖销售价5元/袋,货值金额是5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收。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