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志强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4065032724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安居7号楼1楼赛克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4
(2024)内07民终5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索*,祁**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9-24
(2020)内0726民初5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朝**,牡*,敖*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3
2020-06-29
(2020)内0724民初7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鄂温克旗银阿木吉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社,鄂温克旗信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31
(2025)内07民终238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族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驰宇置业有限公司,匡**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04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0
2024-04-25
(2024)内07民终58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祁**、索花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8-27
2023-11-27
(2023)内0724民初13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祁**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154.44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26
2019-02-18
(2019)内07执异5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行、呼伦贝尔市广厦经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7-13
2020-04-26
(2020)内07民辖8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朝**一案指定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0-06-22
2020-05-07
(2020)内0724民初335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朝**、牡*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6
2019-11-25
(2019)内07民初67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23
2019-07-18
(2019)内07民初68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04
2019-10-25
(2019)内0724民初2072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娜仁其木格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7-31
2019-07-24
(2019)内0724民初152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31
2019-07-25
(2019)内0724民初152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鄂温克自治旗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5﹞B-18号
经查,鄂温克族自治旗汇祥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回扬已去世、马志强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包含有回扬、马志强签字的材料办理了公司变更业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情况属实,供认不讳。变更后公司未产生实际业务经营,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原公司法人不知情和原公司股东已去世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参考事实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法定代表人:霍国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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