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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鑫迎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延春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6MA3FA4Q07F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西环路南首路东1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6
(2021)苏0412民初3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冯**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淄博鑫迎物流有限公司,王**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05-28
(2021)苏0412民初3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冯**、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352.9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725202501434
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
罚款
15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8
2
370321202500113
淄博鑫迎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为“较轻”,在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10%以上不满30%,超过限值的部分,每超1000千克罚款150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45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14
3
371521202400980
2024年12月07日03时39分车辆鲁C86518(黄色)通过阿城西检测点-G341(k418+500)检测点被阳谷县交通运输局设置在该处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设备检测,检测显示该车为3轴货车,限重25.000吨,总重27.700吨,限重2.700吨,超限率10.80%。超限运输车辆应主动到阳谷县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但驾驶员未当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2024年12月25日15时29分,阳谷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岳岩15140317058,张辉15140317135在阳谷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违章处理室对受委托人黄贵旺进行询问调查,受委托人承认淄博鑫迎物流有限公司鲁C86518(黄色)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调查认定淄博鑫迎物流有限公司鲁C86518(黄色)淄博鑫迎物流有限公司鲁C86518(黄色)。上述情况有超限车辆动态监控检测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已告知受委托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受委托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下空白)
对其进行罚款
300.00元
阳谷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